全球商标注册

不正当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决不姑息。红领巾作店铺商标?纠正你的商标观!

栏目:行业动向 发布时间:2020-06-28

案例一:

2020年6月17日,

某视频拍客在成都发现,

遍布成都的串串餐馆“六年一班”和“六年二班”,

大量使用红领巾标识作为店铺LOGO。


据了解,

团四川省委、团成都市委已联系市场监管部门,

对成都某公司旗下“六年一班”“六年二班”串串店

违规使用红领巾作为店铺标识事件进行约谈、整改,

该商家表示将按规定在全网平台撤换标识、逐步更换实体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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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现在各大节日都“沦”为了情侣秀恩爱和商家打折促销的日子。

比如在六一儿童节,

这个小朋友专属的节日,

不光有很多老阿姨怪蜀黍出没,

还有一众商家前来“搅局”。

日前,

一家武汉一餐馆凑热闹,

凑出了麻烦。

店内服务员在6.1这天统一佩戴了红领巾,

而根据规定,

红领巾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不正当使用红领巾,决不姑息!

商标对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有着弥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不正当的使用商标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优势,

反而会成为企业发展路上的绊脚石。


纠正你的商标观

红领巾是神圣的红旗的一角,

它是由无数烈士先辈的鲜血染成的,

也是祖国花朵、朝气蓬勃的少先队员佩戴的标志。

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其保有崇敬之心,

不可有亵渎之举。

当做商标来进行注册和使用,

更是绝对禁止!

将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通常都会以具有不良影响为由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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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商标法》第十条中,有明确规定,以下这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0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注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0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0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0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0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0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0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

0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图片、文章整理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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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够成功注册,

尤其是触及我国《商标法》中绝对禁止条款的情形,

想要注册就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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