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中英文组合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近似?

栏目: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03

围绕第7496085号“澳斯桐AUSTON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判断商标标志近似性,应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
相似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对商标标志的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公众的一般认读习惯,中英文组合商标中的汉字部分通常为消费者认读、记忆上的主要依据,故汉字“澳斯桐”为
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
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阿兰·沃杰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卡菲拉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得诉争商标的注册;阿兰·沃杰未提交其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葡萄酒等相类似
的商品上使用“澳斯桐AUSTONE”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诉争商标未构成对阿兰·沃杰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阿兰·沃杰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交了其在评审阶段中未提交的有关司法判决文书,用以证
明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明确表示仅对原商评委所作复审裁定中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存
在异议。

最终,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
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就阿兰·沃杰针对诉争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如何判断中文商标与中英文组合商标是否近似,商标审查部门与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以相关公众对组合商标整体的视觉感受和对中文、英文各要素的认知与理解为标准,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第二,既将中文与英文要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根据中文与英文的排列布局方式、大小比例等特征,判断所比对的商标是否存在整体视觉效果
上的差异,还要对商标最显著、最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部分加以观察比对,比较相对应的中文与中文、中文与英文、英文与英文是否存在字形字
体、发音、含义上的相似性;


第三,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及申请人主观意图因素,显著性越强、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广,故在
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知名度或者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时,出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对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更易被认定
为构成近似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尽量避免仅单独申请“中文+英文”的组合商标,宜先根据需要分别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然后根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再行
布局中文与英文组合商标,
如此可提高注册成功率以及后期使用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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