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21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栏目:行业动向 发布时间:2021-04-09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厦商务﹝2020﹞230号)文件精神,根据《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号),2021年我市继续对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五)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其他(详见申报指南)。

- 申报时间 -
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申报指南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
(一)奖励对象

1、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仅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直播电商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交易主体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搭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应具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和混营交易平台三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自营交易平台是指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混营交易平台是指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使用。(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

2、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为商品类或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商品类是指销售实物商品,服务类是指提供在线服务,如在线餐饮、旅游、住宿、文娱等生活服务类交易平台,但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

3、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包含以下平台:
(1)大宗商品、产权、文化艺术品等合约类电子交易平台;
(2)互联网出行、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互联网平台。

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营业收入是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提供交易服务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包括平台交易服务费和相关增值服务费,不包括平台自营产品所赚取的差价部分。

(二)奖励标准

1、对2020年度本企业纳统营业收入(自营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额,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营业收入),首次申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20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

3、2020年度以前享受过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政策的企业适用第2条。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申报年度内须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简称EDI),自营交易平台需取得ICP备案许可证。

3、申报平台若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必须在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备案。(操作说明详见:http://dzsw.mofcom.gov.cn)

4、申报单位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内2020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销售或服务收入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5、申报单位2020、2021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内的企业类别应为以下类别之一:“限额以上服务业”或“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

6、申报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数据。凡填报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二、网络销售奖励
(一)支持对象

  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含直播电商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或直播带货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2、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注:已享受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首季度网络销售奖励的企业需扣除相应部分。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电子商务销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2020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2、申报单位2020、2021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3、自营交易平台申报年度期内须已取得ICP备案许可证;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三、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
(一)支持对象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等载体的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须用于提升载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物流、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

(三)申报条件

1、电子商务产业园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3)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2. “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3)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4)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
(一)支持对象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基地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2020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同一园区如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资格的,又曾享受我市电子商务园区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可补差。

(三)申报条件

    获得商务部2020年度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五、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

  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2020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获得商务部2020年度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六、国家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

  获批成为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2020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获得商务部2020年度国家数字商务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七、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奖励

(一)支持对象

  从事直播带货销售、主播培训辅导、企业孵化诊断等业务,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能为厦门产品提供电商直播销售、创业孵化、直播培训等服务的电商直播园区、直播基地的主办方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予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含)以上,签约品牌数量超过10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30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注:
1.(1)、(2)两项奖励按就高原则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2.该项奖励不与本指南第三项电子商务园区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八、电子商务活动补助
(一)支持对象

  向市商务局报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含直播电商活动)的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或厦门市行政辖区内高校。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3场。

(三)申报条件

    对2020年度已向市商务局报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请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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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单位自愿向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行业协会、高校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1.登录[i厦门],选择[i财政]进入界面后选择[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点击“立即访问”,输入账号密码,登录成功后跳转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2.登录网站后点击“项目申报”,依序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及申报信息。(若申报时系统尚未开放,可先报送纸质材料,4月30日前到系统补录).
3.填写完成后提交并打印“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奖励申报表”及相应表单,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一并提交。
4.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5.填报、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支持热线:5397711
(二)各区受理部门在系统上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单位待系统预审通过后,报送纸质申请材料一式3份至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对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并保证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各区受理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数据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报市商务局,附送申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2份(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并报电子版至邮箱:swj_dsc@xm.gov.cn。于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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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xgk.xm.gov.cn/swj/qtzfxx/202103/t20210324_25269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