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企业和个人跨境投资、开展业务日益频繁。不过,复杂的法规政策常常让大家一头雾水。今天,我们就来好好梳理下7号文、37号文、54号文和ODI备案,帮助大家轻松应对跨境事务。
所谓37号文,即《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主要是指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作为境内个人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必备合规手续,37号文在企业搭建红筹架构,以及实现资金的境内、外流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论是企业搭建红筹架构、融资资金的返程、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获得收益,还是因为股权激励而获得的相关收益,只要涉及到跨境资本的流动,37号文都不可或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而37号文备案登记,则是境内居民能够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企业股份的唯一方式,是解决境内居民境外持股、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境外投资资金调回等外汇资本流动的关键性操作。
在股权激励场景下,一般情况企业会对极为重要的核心创始人进行个人的37号文登记备案。而对于普通员工,虽然理论上也可以通过办理37号文登记设立BVI公司成为SPV股东,但是在实操中则会面临较大的操作成本及维护成本,同时也会削弱企业对员工的管控力。
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聚焦境外上市企业对境内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涉及的外汇管理规范。
境外上市企业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后,境内员工参与其中获得境外收益,就需要遵循7号文的规定,完成外汇登记等一系列手续。比如,某境外上市互联网企业给境内员工发放股票期权,员工行权时,就需依据7号文办理外汇登记,确保资金的跨境流转合规。
这一文件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资金划转、账户管理及结售汇等环节,都给出了详细操作规范,为境内员工合法参与境外股权激励提供了有力保障。
所谓2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纳入直接申报的通知》(汇发202427号),目前主要是针对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江苏、福建、山东、广东、宁波、深圳市企业境内居民雇员和相关机构因参与或实施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而形成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应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
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境内居民雇员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非居民雇员参与境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两类,不包括非居民雇员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居民雇员参与境内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主要包括期权类(如股票期权等,雇员通过行权获得股票)、 股权类(如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和受限股计划等,雇员满足一定考核条件后获授股票)及其他类(如模拟股票、现金股票增值权等,雇员满足一定考核条件后获得现金)。
所谓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是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时必须完成的重要手续。
7号文、27号文、37号文、54号文和ODI备案虽然各有侧重,但都是为了保障跨境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在参与跨境事务时,大家一定要深入了解这些法规政策,提前规划,严格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中稳健前行,规避风险,抓住更多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