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瑞企业 2026年6月1日 20:29 福建
2026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837 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为我们清晰勾勒出这部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高位阶行政法规的全貌与核心价值。
为何此时出台这部《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但随着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过去长期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模式,已难以适配当前现实需求。
《规定》的出台,正是将长期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对外投资管理措施,上升为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它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的重大法治实践,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谁能适用这部《规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清晰明确:
适用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适用行为: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特殊情形:投资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规定》为对外投资工作划定了清晰的行动指南:
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推进双边多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明确投资者的主体地位: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如何为企业 “走出去” 保驾护航?
(一)完善全链条服务体系,让企业出海更有底气
《规定》明确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从多维度为出海企业提供法治保障:
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职能提供融资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二)健全科学管理体系,推动发展与安全良性互动
《规定》总结长期管理实践经验,构建了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类投资方向;
明确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规范投资经营行为,维护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三)强化权益保护,让中国投资者不再 “孤军奋战”
针对当前国际投资领域的不公平待遇,《规定》从四个层面筑牢权益保护防线: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
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
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歧视性措施,《规定》亮出了哪些反制措施?
针对个别外国政府、组织等对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的歧视性措施、不合理打压限制,《规定》明确了三类应对措施: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对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和实施有关措施的组织、个人实施反制;
针对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交易,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入境以及有关交易、合作等措施。
这些措施均为保护性、防御性措施,旨在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正当权益、保护国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胁侵害,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规定》落地实施,下一步重点工作是什么?
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重点推进三项工作:
做好宣传阐释: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解读、培训工作,推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准确掌握《规定》内容,营造良好实施环境;
做好配套制度制定修订:明确细化有关内容,完善协同机制,加强政策衔接,构建系统完备的对外投资制度体系;
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对外投资服务、管理和保护水平,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